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
一、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屬前期累積未提足之部分,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本公司處於成長期,為配合公司營運規劃並兼顧股東權益,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擬定盈餘分配案:
1.每年提撥不低於當期稅後淨利百分之十為股東紅利。
2.股東紅利得全數為現金,或兼採現金及股票,惟現金股利至少應為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條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二、歷年股利分配之情形:
年度 |
現金股利 |
股票股利 |
股東會日期 |
112 |
0 |
0 |
113 / 06 / 12 |
111 |
0 |
0 |
112 / 06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