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計委員會
為健全董事會監督責任、強化董事會管理機制,本公司於 113 年 02 月 27 日經設置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本委員會。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一、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組織規程
審計委員會組織成員
屆別 |
成立日期 |
召集人 |
委員 |
第一屆 |
113.02.27 |
李孟修 |
游智瓊、孫維欣、王銘鈺 |
◆ 薪資報酬委員會
依據民國100年3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定發布之「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已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經設置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的職責包括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並定期評估訂定前述人員之薪資報酬。
組織規程
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成員
屆別 |
成立日期 |
召集人 |
委員 |
第一屆 |
113.02.27 |
游智瓊 |
李孟修、孫維欣、王銘鈺 |